拍品名称 | 山西立新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10kV变电站设备(详见明细表) |
拍卖依据 | 1.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晋04执237号 2.晋佳信评报字[2026]第0502号 |
所有权状况 | 山西立新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机器设备 | 拍卖范围的资产为山西立新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10kV变电站设备(不包括土建工程),设备共计59项(详见明细表),均处于闲置状态未通电使用。主要包括SZ13-25000/110主变压器2台、配套110kV组合电器、10kV开关柜、10kV电容柜以及系统保护装置、计算机控制系统、元件保护及自动装置、远动系统及计量、防误闭锁、占用点系统、站内环境系统、通信系统等二次设备。设备均位于山西立新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10kV变电站内,110kV组合电器、10kV开关柜及二次设备主要位于设备预制舱内。 |
存放位置 | 长治市黎城县西仵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山西立新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 |
提供的文件 | 执行裁定书 |
特别 说明 | 本院以标的现状移交,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竞买人参拍即视为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现状和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买受人在办理标的移交时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包装、搬运、现场的清理、装车及转运工作等)以及运输过程中的损毁灭失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本院不负责拆卸、组装及运输。 设备可能存在陈旧、维护保养一般,闲置时间较长、存在故障可能等情况,本院不保证设备能正常使用,后续维修方式及维修费用不详,由此产生的各项风险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司法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其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若低于原拍卖价款,所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若其缴纳的保证金足以弥补该差价等费用损失的,则以该保证金填补差价,原买受人无须另行承担责任。若其缴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该差价等费用损失的,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对于在司法网拍中恶意抬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人民法院可对其进行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标的是否可以正常使用,是否经过维修、是否陈旧、破损、真伪等,均需竞买人实地看样自行了解,本院不承担一切瑕疵保证!标的转让登记手续由竞买人自行办理,成交后买受人自行提取标的物,本标的不支持送货和邮寄,使用经营风险由买受人自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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