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设备调查情况表
标的物名称 |
位于宜宾市高县的沥青混凝土搅拌设备 | |
财产所在位置 |
宜宾市高县246国道中铁三局宜威高速1标沥青拌合站 | |
产品型号 |
LB5000 | |
所有权人及执行案号 |
被执行人: 四川XXXX工程有限公司 案号:(2024)川0105执6544号 | |
法院查封情况 | 本院有资产处置权限 | |
实际占有控制情况 |
申请执行人看管 | |
标的物估值 | 评估总价 | [612]万元 |
买家税费预估 | 契税、印花税、交易费、测绘费、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具体金额以税务部门核定为准) | |
卖家税费预估 | 印花税、交易费、 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具体金额以税务部门核定为准) | |
备注 | 1、因本次拍卖交易过户产生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负担。拍卖成交后,应由买受人垫付买卖双方应交纳的一切过户税费。买受人在签收本院过户裁定书之日起20日内可持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向本院申请退还依法应由卖方负担的税费。买受人逾期未提起申请,视为放弃退还垫付税费。申请执行人接受以物抵债的,应由申请执行人垫付相应税费,不垫付的将面临无法过户的风险。 2、本次拍卖财产本院已经进行了调查,相关情况和已知的瑕疵作了客观、详尽的说明。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务必到现场实地看样,仔细审查拍卖财产,认真研究查看拍卖财产的实际情况,调查是否存在其他瑕疵,审慎决定。竞买人一旦参加竞买,即视为对拍卖财产充分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瑕疵(包括未明确披露的瑕疵)。 3、本次拍卖的上述财产于所有权转移后15日内,买受人须自行搬离拍卖标的物。否则须自行承担场地占有费用或其他费用。 4、所有权转移15日后,买受人若不前来办理交接手续,视为已完成交付。此后本院及其他公司、机构不承担保管义务。 5、本次处置的财产,后期产生的拆卸、运输、吊装等费用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6、图片仅供参考,具体情况以现场实物为准。 7、本次拍卖的设备以其现状及“川信评报字[2024]第117号”评估报告及关于变更评估假设对评估结论影响的说明载明的内容为准,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不得以设备的质量瑕疵、新旧程度等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 8、多个组织或个人联合竞拍的,请联系辅拍机构,以联合竞买人的身份出价。竞买人成功拍得标的物后,本院只能裁定该标的物过户至竞买人名下,不能变更、增加竞买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 9、本院已委托四川助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标的物相关信息进行咨询解答和组织看样。咨询电话:028-85511018、19828530890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四川助拍”,亦可登陆官网、下载助拍APP完成自助预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