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卖标的调查情况表
标的物情况摘录自豫方正评报字[2025]第055号评估报告
拍品名称 | 257台(套)机器设备 |
执行来源 | 司法裁定 |
权证情况 | 法院执行裁定书 |
拍品所有人 | XXX(公司) |
权利限制情况 | 1、被法院查封 |
提供的文件 | 1、《法院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 3、《变卖成交确认书》 |
拍品介绍 1、变卖对象 变卖对象为:257台(套)机器设备,主要包括细纱机、粗纱机 、并条机、精梳机、清梳联、异性纤维分拣机、套皮辊机、双头加油机、澳托康纳338RM自动络筒机、往复金属针布修磨辊装置等。详见附件评估报告。 特别提醒: 本次司法拍卖所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相应主体负担。 1.标的物过户登记、退税费等手续由买受人在收到法院成交确认裁定书后30日内自行办理。买受人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可先行垫付依法由原产权人承担的税费,后凭纳税费凭证到法院,申请从拍卖款中退还相应税费。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又向法院申请退还税费的,法院依法审查后决定是否退还相应税费。 2.不动产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的,如被执行人拒不缴纳应缴税费或下落不明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垫付被执行人缴纳税费的,法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时,将在抵债金额中对申请执行人垫付的税费予以扣除。如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接收抵债财产的债权人不愿垫付被执行人应缴税费的,导致不能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的法律后果和相应法律风险应由其承担。 3.关于原产权人在标的物上的历史欠缴税费(不含被拍卖房屋历次权属变更中产生的应缴未缴税费),本院不负责从本次拍卖款中予以支付。最终应缴税费以拍卖成交(以物抵债)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金额为准。 4.本案拍卖款抵扣顺序为:(1)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公告费等拍卖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执行费;(2)标的物原产权人本次拍卖应缴税费(含被拍卖房屋历次权属变更中产生的应缴未缴税费);(3)本次拍卖标的物上的担保物权;(4)其他无担保债权。除本次司法拍卖形成的税费以外的其他税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5.买受人应自行办理水、电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对可能存在的影响标的物使用的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法院不承担上述费用。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案件承办法官电话:郭法官 0371-69521250 18595677507 (请于工作时间内咨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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